食品行业眼请教权威专家后发现,我国食品添加剂质量总体合格率很高。在历次涉及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问题中,食品添加剂本身并没有问题,错的是乱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企业,这个黑锅不应该由食品添加剂来背。
而且,乱用食品添加剂、食品添加剂超标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,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中,这种问题也广泛存在。可以说,食品添加剂超标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,需要在全球框架范围内,通过多方通力合作,才能有效遏制这种乱象,共同提高全球食品安全水平。
近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《2019年4月未准入境的食品化妆品信息》,共有92批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境外食品未获准入境,并已被退运或被销毁。在被拒绝入境的不合格食品中,共有12批涉及食品添加剂指标,这些食品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。
一、多批食品添加剂超标的境外食品未获入境
海关总署近日公布的92批未准入境的不合格食品共包括16类,特殊食品类、饮料类和糕点饼干类分列前3位,婴幼儿奶粉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位列其中。其他不合格食品包括乳制品、糖浆、酒类、禽肉、蜂蜜、小麦粉、蔬菜、水产品、食用油、干果等。
这92批不合格食品未准入境原因主要为品质不合格、微生物污染和食品添加剂超标,共计63批。不合格食品来自23个国家或地区,加拿大、越南和俄罗斯分列前3位。
在4月份因食品添加剂指标不合格的12批未获准入境食品清单中,食品添加剂不合格情况又具体分为以下4类——
一.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,共7批,具体的不合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如下:
1.黑糖糖浆,共2批,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安赛蜜。
2.南瓜汤粉,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核黄素。
3.南瓜胡萝卜汁(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),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叶绿素铜钠盐。
4.什锦蔬菜汁(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),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叶绿素铜钠盐。
5.青豆西葫芦汁(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),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叶绿素铜钠盐。
6.动力增肌粉(巧克力味),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(焦糖色(加氨生产))。
二.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,共1批,不合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分别为:杏干(品目0801至 0806的干果除外),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。
三.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,共2批,具体的不合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如下:
1.牛奶蜂蜜香蕉味饼干。1)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12;2)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磷。
2.牛奶味饼干。1)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12;2)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磷。
四.违规使用营养强化剂,共2批,具体的不合格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如下:
1.稻米饮品,违规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12。
2.燕麦饮品,违规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12。
二、进口食品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限量等相关标准
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: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、香、味以及为防腐、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,包括营养强化剂。
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遵循相关规则:
1.必要性原则。如果在改善食品品质或食品加工工艺方面,没有必要使用食品添加剂,则不必要添加。
2.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,尽可能减少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用量。
3.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之后,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。
4.不得通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手段,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的问题。例如,有些不法企业为了节约成本、牟取不义之财,竟然使用发臭变质的鸡肉加工红烧鸡肉等食品。为了掩盖这种臭味,他们便通过漂白、添加麻辣调味料和香精、使用深色色素,并采用高温油炸等手段,掩盖鸡肉已经发臭变质的问题。
5.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、掺假、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。有的不法企业为了多赚钱,在果汁饮料中随意减少果汁用量,而用甜味剂、酸味剂、色素来生产果汁饮料,降低了果汁饮料的品质,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其他合法饮料企业的正当权益。
6.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。最典型的一个反面例子就是有的奶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,为了节约成本,便减少奶粉用量,改用成本比奶粉低得多的麦芽糊精、淀粉甚至面粉为填充料,同时用食品添加剂来调制出奶粉的色、香、味、形,冒充奶粉出售,其结果是这种造假企业赚到了高额利润,却大大降低了奶粉的营养价值,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。
改革开放以来,涌入我国的境外食品不断增多,有效丰富了我国食品品种,促进了贸易业发展。但与此同时,一些不合格食品也混迹在进口食品当中,危害我国食品安全。
为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,食品安全法规定,进口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。进口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,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。
我国食品进口商应积极与境外食品供应商沟通,详细宣讲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(GB 2760)等食品法律法规,要求供应商按照我国的食品标准,提供合格的食品。同时,食品进口企业还应建立境外食品供应企业审核制度,重点审核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;审核不合格的境外食品,不得进口。
追溯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。为了便于食品安全追溯、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,我国食品进口企业必须建立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,认真记录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生产或者进口批号、保质期、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、地址及联系方式、交货日期等内容,并保存相关凭证。